燃氣報警器違反公平競爭案例借鑒
作者:小編
更新時間: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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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報警器違反公平競爭案例借鑒
(一)近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一起因某燃氣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搭售燃氣報警器被某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處罰的案例。該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用戶申請開戶用氣時,燃氣公司將購買、安裝燃氣報警器與簽訂供氣合同、繳費、發放安裝派工單捆綁在一起,迫使用戶只能接受其搭售要求。限制了用戶自主采購安裝燃氣報警器的選擇權。
(二)盡管案例針對的是無法律安裝依據的居民用戶,但其《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目前開展的非居民用戶燃氣報警器安裝工作也具有借鑒意義,主要包括:
一是報警器銷售市場本應是開放競爭的市場,只要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產品都可以進入市場公平競爭。而且國內燃氣報警器生產經營者眾多、生產工藝成熟、規格齊全,歷年進口產品型號累計多達百余種。燃氣公司向用戶搭售燃氣報警器,實質上是借助燃氣供應市場的支配地位,將影響力延伸到燃氣報警器銷售市場,排除、限制了其他燃氣報警器生產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二是安全用氣以及保障燃氣報警器正常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燃氣用戶,由此決定用戶完全有權根據自身具體情況,自主選擇向誰購買燃氣報警器,任何人無權限制其選擇權。
三是涉案燃氣公司自 2016 年 1 月開始的 5 年多時間里持續實施違法搭售行為,其特許經營許可等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或依法糾正。顯而易見,企業這種壟斷行為屬于明知故犯,同時說明有些地方的行業監管存在薄弱環節。
四是案例與目前有些地方實行的單一經營者銷售安裝燃氣報警器的商業運作模式有相似之處,都是限制甚至阻斷用戶和燃氣報警器銷售、安裝市場之間的關聯,由單一經營者一手包辦。這種做法對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有嚴重危害,破壞以市場競爭的供求狀況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造成推高價格、加重企業負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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